这几天又有人在问同一件事。艾滋病检测要不要写进婚检,查出来要不要告诉对方。
往前推一个月,这件事冲上过热搜。起因是一张医院公告,上面写着,为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请本院医生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将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其配偶以及家属。
律师接受采访时的说法是,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目前没有赋予医院主动告知配偶的权利。
这话不假。但它只说到了全国那一层。往下翻,还有别的东西。
先讲一个常被忘掉的事实。中国的婚检,从2003年10月1日起就是自愿的。
那一天《婚姻登记条例》生效,办了十几年的强制婚检同时停下。做不做婚检,从此由当事人自己定。
一对伴侣牵手而行。示意图,图片与文中人物无关。
一、"自愿"两个字,传着传着就没了
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规划(2024—2030年)》。文件里有一句:
疫情严重地区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注意落脚点,是"婚前自愿医学检查"。
传到网上,"自愿"被吃掉,变成"艾滋病要纳入强制婚检"。评论区立刻分两拨,一拨说早该这样,一拨说这是拿隐私换安心。
同一份文件里还有两句,位置不在检测那节,讨论里很少有人拎出来。
一句在治疗那节:
加强感染者随访服务,督促其规范治疗并依法履行性伴告知及防止感染他人等义务。
另一句在救助那节:
依法保障感染者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减少社会歧视。
前一句在要求感染者开口,后一句在要求周围人别把人推开。这两句话之间那段路,才是真正不好走的地方。
文件原文:疫情严重地区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中国政府网)
二、法律其实写了答案,只是分在三层
把条文摆到桌面上,规则并不含糊。
先说谁来说。《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把告知写成了感染者的法定义务: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再说医生能不能替他说。同一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同一条例第四十二条还写着,确诊之后,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把结果告知本人。
至于不说的后果,《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写得很清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层连起来,逻辑是清楚的。开口的人必须是感染者本人,医生不能越过去,配偶手里留着一个一年内可以撤销婚姻的救济。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中国政府网)
三、那个"我替他说"的选项,法律已经拿掉了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医生直接告诉配偶不就行了。
不行。第三十九条就挡在这里。医生把结果告诉配偶,自己先违法。
于是出现一个别扭的局面。所有人都在按规矩办事,结果还是可能有人被感染。
这不是哪个医生的错。制度把"告知"这一环,交给了最不容易开口的那个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全文)
四、全国没写细的地方,有两个省自己补了
全国性法规留下的那个空当,地方上早就有人动过手。
云南省的做法写在《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条里。这一条先讲结果告知本人,接着一句是:
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这份条例2020年11月25日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掉了2006年的旧版。它给医院开了一个口子,感染者自己不开口,医院可以开口。
同一条例第五十七条压的责任更重。感染者和病人不及时将感染事实告知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写得比云南细。《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30日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两份摆在一起看,差别就落在快慢两个字上。
广西给了"一个月"这个缓冲期。这一个月里,感染者可以自己说,也可以委托疾控替他说。一个月过去还没动静,疾控才介入。
云南没留这个缓冲期。它只写"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什么时候算"不告知",条例里没给期限。
广西还多写了一句"可以委托疾控代为告知"。这句话很实在。它承认了一件事,有些人卡在"不知道怎么开口"这一步。给对方留一条代为转达的通道,比逼他一个人去面对,更走得通。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告知,也可委托疾控代为告知(广西人大网)
这两份地方条例,近几年被反复当成"婚检新规"转发。它们不算新。广西那份2013年就施行了,云南那份2021年施行。短视频里那些"炸屏""重磅""半年检出率暴增300%",找不到对应的官方出处。
真正新的东西是上一节那份国务院规划,2024年12月才印发。地方上的做法,比很多人以为的早得多。
五、一张阳性报告,中间还隔着一道确证
讨论里有一句话常被跳过。婚检查出阳性,这个人还没确诊。
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20年修订版)》,检测走"筛查"和"补充试验"两步。筛查阴性,直接出报告。筛查阳性,不能直接下诊断,样本要送去做补充试验。
补充试验要么做抗体确证,要么做核酸检测。确证阳性才算感染,确证阴性就能排除。
筛查这一步会出假阳性。免疫系统的一些毛病、试剂和操作上的干扰,都可能让结果亮起来,所以国家规范才要求补一道。
这一步在婚检场景里格外要紧。婚检机构手上只有筛查结果,确证结果还没出来,也就没有可以告知的"事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本来就挡在那里,婚检机构无权直接把结果告诉伴侣。规范的做法是引导当事人去疾控中心做确证,同时鼓励他自己去说。
网上不少争论,起点就在这里。把"筛查阳性的疑似者",当成了"确证阳性的感染者"。
《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20年修订版)》,2020年4月27日由中国疾控中心批准发布实施(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有一个医学事实,讨论里几乎没人提
争议吵得最凶的时候,很少有人提U=U。
这三个字母的意思是"测不到,等于不传染"。世界卫生组织在HIV专题页面里写得很直白:
People living with HIV who are taking ART and have an undetectable viral load will not transmit HIV to their sexual partners.
译过来是:感染者如果坚持抗病毒治疗,病毒载量持续测不到,就不会通过性行为传染给伴侣。
这句话前面挂着两个条件,一个都不能少。药要一直吃;病毒载量要一直测不到,单次测不到不算。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18年那份说明里也点了这一层。它说,一个人是不是已经压到"不传染"的水平,只能靠做病毒载量检测来确认。
把它当成"得了艾滋病就没有传染性",是读反了。病毒载量会波动。停药、漏服、换药不规律,数值都可能重新涨上来。"测不到"要靠长期按时服药、定期化验才维持得住,一次检查说明不了什么。
世界卫生组织还补了一句,尽早开始治疗、并支持感染者坚持治疗,既是为了感染者本人的健康,也是为了阻断传播。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2018年7月正式提出U=U,依据是2007年到2016年间的三项大型研究,追踪了数千对"一方感染、一方未感染"的伴侣。
世界卫生组织HIV专题页面:测不到病毒载量不会传染给伴侣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18年U=U说明页
这个事实改变不了"要不要告知"的法律义务。它改变的是另一件事。一个正在规范治疗、病毒载量持续测不到的感染者,传给伴侣的风险是零。前提是治疗不断,检测不停。
七、与其强制,不如"帮你开口"
"一律强制告知"听起来干脆,代价在别处。
如果查出阳性就自动通知配偶,那对很多人来说,去做检测这件事本身就变成了风险。
人一旦不去检测,就不知道自己感染,就不会去治疗,病毒载量压不下来,传播的风险反而更高。
把人逼到不敢检测,等于拿掉了整条防线的第一块砖。
疾控和医院手上,另有一套办法。
检测结果告知本身就有流程。浙江瑞安疾控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过,他们的告知分四步走。走到第四步,是给感染者发放安全套,请性伴侣到场。
第三方告知目前有三种做法。
一种是感染者自我告知。疾控或医院先把义务讲清楚,再教他怎么开口,模拟对话场景、给科普资料,都算。
一种是协定告知,也叫第三方告知。感染者不愿意说,疾控或医院先评估传播风险,然后在约定时间内,一般是七到十四天,以"存在感染风险"为由通知性伴来检测。通知里不出现感染者的姓名和关系。
云南、广西等地的试点方案就是这么做的,感染者先签一份保密协议,疾控再联系他的伴侣,话术是"您最近接触的性伴中有人检测呈阳性,建议您尽快检测"。
还有一种是强制告知,留给极端情形,比如感染者持续进行无防护性行为又拒绝告知,那就转由司法部门处理。
这套服务想解决的,就是让"开口"从一个人的勇气,变成一件有人帮着办的事。
八、这不是一小群人的事
看一组数字。截至2024年6月30日,全国报告现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共1,329,127例,报告死亡474,006例。
一百三十多万,比很多人以为的多。
真实判例也已经出现。云南五华法院审理过一起案件:两人登记结婚之后,一方才知道另一方患艾滋病,于是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法院认定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成立,支持撤销。
法条不是摆设,它已经在用了。
九、两边的道理,摆在一起看
支持强制告知的一边,讲的是知情权和健康权。一个人有权利知道,自己要和什么样的身体状况过一辈子。这个诉求没有错。
担心强制告知的一边,讲的是检测意愿和反歧视。检测一旦等于自动暴露,最先被吓退的,恰恰是最需要检测的那批人。这个担心也没有错。
两边都占理,是因为它们说的根本不是同一件事。一边在讲"我该不该知道",另一边在讲"怎样才能让更多人愿意去查"。
真正要解决的,是让告知这件事变得可执行,别只靠一个人的勇气。
知道,是把选择权交还给对方;隐瞒,是替对方做了决定。
十、普通人能做的小事
婚检报告,两个人一起拆。别让谁单独拿结果,那是给隐瞒留后门。
婚检报告,两个人一起拆。示意图,图片与文中人物无关。
感染者把话说明白。这是《条例》第三十八条写明的法定义务。
被瞒的一方,一年内可以去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别自己扛着。
如果你拿到的只是筛查阳性,先别慌。去疾控做确证,把结果弄准了再说。
至于U=U,了解一下就好。这三个字母不替任何人开脱,但能让这场讨论少一点恐慌。
你会和另一半一起看婚检报告吗?评论区聊两句。
本文政策与法条引自中国政府网刊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规划(2024—2030年)》与《艾滋病防治条例》。
地方条文引自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广西人大网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
《民法典》条文引自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的全文;医学口径引自世界卫生组织HIV专题页面、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U说明页与中国疾控中心发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20年修订版)》;疫情数据为国家疾控部门公开的截至2024年6月30日统计口径。